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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财社保科工作职能 负责市级行政、政法、教育、科学、文化、文物、出版、计划生育、体育、广播电视、旅游等部门及行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年度预算安排建议;拟定公共财政支出政策,提出优化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相关的开支标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的项目,组织可行性分析论证,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及顺序;结合预算执行实际,制定部门、单位和项目资金使用的财务管理办法;监督项目实施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完成后的效益考核,审核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决算,并对部门和单位的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动态监管。负责单位财政工资统一发放工作。参与研究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和政策,提出有关建议;管理属市级财政预算的社会救灾救济、劳动就业、医疗保险(包括公费医疗)等方面的财务和资金;研究制定卫生、民政、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和经费开支标准、定额,提出上述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建议;建立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制度,完善城市低保制度,做好社保基金征缴及监督管理,确保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有效运行;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 行财社保科责任制度 一、执法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件《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二、执法范围: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行政、政法、科学、计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旅游)等预算编制;拟定事业发展项目及实施办法;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支出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年度财政预算的审核和编报工作;负责全市卫生、民政、离退休、社会保险、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方面财政法规的执行和资金的管理。 三、执法职责:宣传、贯彻有关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法规和制度;依法编制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依法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专项经费使用进行跟踪检查,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宣传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相关政策;负责市级社会保障资金预、决算的编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社会保险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劳动就业、救济、救灾资金进行财政监督和管理;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执法权限: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有审核权和经费开支标准及安排有建议权;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项目有论证权;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有监督检查权和处理权;对部门和单位决定有审查权;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有监督管理权。 五、执法目标:执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法规。做到执法行为、程序、法律文书规范正确;对年终决算编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依法进行审查;修改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办法;准确及时完成其他执法任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法规和制度;确保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范,运行安全,积极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协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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