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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建设科工作职能 经济建设科责任制度 一、执法依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会计法》、《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股份制企业会计制度》、《青海省矿产资源实补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企业财务通则》、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二、执法范围:对市级工交、建设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等进行审定和管理;负责全市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转让、转划管理,负责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和企业财务管理。 三、执法职责:宣传贯彻有关财政法律和财务法规;管理基本建设,挖潜改造、地质勘探、科技三项费资金和粮食风险基金以及对资金安排的项目进行分析论证;审核有关单位和部门的决算,并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监管,对财务运行和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实行监督;上级交办的其他执法事项;宣传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转让管理;考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缴国有资本金收益;负责全市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对企业财务活动实施监督;其他执法事项。 四、执法权限:对预算内基本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有安排权和管理权;对经费开支标准的审定权,对财政资金支付项目的建议权,对部门和单位预算的审核权以及对财务收支和预算执行的监管权;对社会保障经费有分配、管理和检查权;对社会保障基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实施管理、监督权;对违反财政法规法律的行为有处罚权;对企业财务活动有监督权;对国有资产评估结果有确认权;对国有资本金收益有监缴权;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考核权;对国有资产评估有管理权等。 五、执法目标: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做到执法行为、程序、文书正确;基本建设等项目计划的安排符合全省规划目标;资金管理范围、效益优先;积极贯彻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有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促进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使国家利益不受损失;执法行为规范,法律文书正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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